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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生产源鉴定
委托人办理光盘生产源鉴定业务流程
准备送检材料 向鉴定中心提交送检材料 交纳鉴定费用 接收鉴定文书和送检材料 联 系 人:孟庆华
联系电话:0755-83071353 83196000转81203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营业部
帐 户 名: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tel
帐  号:0012100284324

准备送检材料 向鉴定中心提交送检材料 交纳鉴定费用 接收鉴定文书和送检材料

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关于声纹鉴定的实施办法

公光盘[2006]016号


为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范围及内容
  对以光盘、DAT、磁带等介质为载体的音乐进行声纹鉴定:

  1. (一)检材歌曲和样本歌曲整首歌曲的音源是否同一的鉴定;
  2. (二)检材歌曲和样本歌曲中部份音乐(如:背景音乐、演唱音源或音乐片段等)的音源是否同一的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提起及送检物证材料要求

  1. (一)通过点击鉴定中心网站(http://www.discgov.com) "下载文件"栏中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声纹鉴定委托登记表》,及时与鉴定中心受理经办人联系,确认填写的《声纹鉴定委托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2. (二)委托鉴定公函或相关版权权益证明文件
    • 1、国内行政、司法机关提交委托鉴定
      需由委托人另行致函鉴定中心,详细介绍案件情况,检材提取情况以及鉴定要求。
    • 2、国内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交委托鉴定
      • (1)委托人需提交与送检光盘所载内容相关,并证明其合法拥有该部分著作权权益,例如证明委托人拥有出版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或仅拥有发行权、复制权的文件。委托人提交的著作权权益证明文件应合法、完整、清晰。
      • (2)如委托人系受著作权权利人委托向鉴定中心提交委托鉴定的,需提交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足以证明合法委托关系文件;如委托人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提交证明其资质文件。
      • (3)委托人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送检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 (4)委托人需在提交涉嫌侵权送检光盘同时提交其出版、发行的正版光盘一种一张,该光盘作为权利实物证明,鉴定中心留存,不随检材于鉴定完毕后退还委托人。

      上述文件必须加盖公章。

    • 3、 著作权权利人为自然人或外国著作权权利人或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交委托鉴定
      上述三类组织或个人需先委托我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单位,由这些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向中心提请委托鉴定。接受委托的送检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节第2项之有关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三)对送检检材的有关要求
    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对于送检材料特作如下要求:
    • 1、检材和样本齐全,且取得检材和样本的途径应是合法的;
    • 2、检材和样本完整无损,能够正常播放,声音清晰;
    • 3、检材和样本上用记号笔分别标注"检材"和"样本"字样及标注人姓名和时间;
    • 4、检材和样本若是以特殊介质为载体的,应提供其播放器等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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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

  1. (一)直接送检
    委托人可委派专人持其开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将送检材料送至鉴定中心委托鉴定。
  2. (二)邮寄送检
    委托人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送检材料寄至鉴定中心委托鉴定,并应及时与鉴定中心受理人员联系确认送检材料完好无损,符合受理要求。
    委托人采用邮寄方式送检,应当预见到在邮寄过程中可能出现送检物证、文档材料遗失或损坏以致无法鉴定、需补充鉴定或再次鉴定的后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鉴定的受理
  鉴定中心设专人负责委托鉴定的受理工作。在收到送检材料后,鉴定受理人员将及时审查材料。
  经审查,如送检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将及时通知委托人按照可受理鉴定数量交纳鉴定初检费;如材料不合格、不齐全,需更改或补交有关检材、样本、文档材料的,  将书面通知委托人更改或补送;如委托人委托鉴定要求超出鉴定中心职权范围,或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意见。
  鉴定材料符合受理要求且鉴定初检费经鉴定中心财务确认到帐时间为鉴定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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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定费用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粤价[2008]194号),
  鉴定中心已开展的声纹鉴定业务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声纹鉴定
初检费
500元/种
后续鉴定费
出具鉴定书:1500元/种

六、鉴定文书的出具
  鉴定中心自受理鉴定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所有鉴定程序。
  鉴定初检结束得出鉴定结论后,受理人员将通知委托人交纳后续鉴定费。委托人应及时交纳费用。
  全部鉴定工作结束且鉴定费经鉴定中心财务确认已到帐,鉴定中心将通过邮寄方式向委托人发放鉴定文书、返还送检光盘。根据工作需要,鉴定中心可留存部分备用送检光盘,委托人如对此有异议请送检时向受理人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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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及时对照《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发放及检材返还清单》所列项目核收材料,并于规定期间内与鉴定中心受理人员联系,确认或签收返还清单后传真至鉴定中心。逾期未予答复者,视为委托人已确认无误。
  委托人也可委派专人持委托人开具的介绍信前往鉴定中心领取鉴定文书和送检光盘,并对照《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发放及检材返还清单》所列项目核收。

七、声明
   鉴定中心如发现委托人提供虚假案情或虚假送检材料的,正在鉴定的将终止鉴定;如鉴定文书已出具,鉴定中心有权撤销鉴定结论,收回正式鉴定文书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权利。

八、附则
   本办法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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